影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详细介绍

2015-04-21| 32400关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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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呢?做影视是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触犯法律的要求,那么影视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详细内容介绍请看下文知晓。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简介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自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的成立、内容和形式、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分则对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

  《着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人、着作权内容、着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及限制、着作权的许可和转让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等内容。《着作权法》对受其保护的作品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含在内。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着作权法》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发行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批以及影视行业中其他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皆应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以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电影片公映等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3.部门规章

  (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业务及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详细列明了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电影技术公司、电影发行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的条件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出资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电影技术公司和电影发行公司。

  (2)《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根据《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对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及电影片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和程序亦做出了明确规定。

  (3)《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摄制的国产电影片(含中外合拍片)底片、样片(以下简称国产电影片)在中国境外进行洗印、后期制作,或在中国境外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以下简称境外电影片)在中国境内进行洗印加工等制作。《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同时,《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洗印单位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亦有明确规定。

  (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供的材料以及立项申报审批程序等内容,详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5)《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并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是对电视剧进行综合管理的部门规章。《电视剧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7月19日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可以制作电视剧,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方面的具体规定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7)《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9月20日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活动: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与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与国外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的审查;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根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8)《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4年9月2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根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同时,《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对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的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以及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审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9)《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0月28日联合发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经营活动。《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投资者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亦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委派;合营企业中的中方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此外,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